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是国家强制性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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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6-16 11: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业危害 告知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危害 警示公告】《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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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6-16 11: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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