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约定,由甲向乙提供钢材5吨,单价1000元,乙在甲交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将其依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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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6-23 11: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乙约定,由甲向乙提供钢材5吨,单价1000元,乙在甲交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将其依该合同而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转让协议签订后,丙请求乙履行给付5000元的义务。乙以甲尚未交货为理由拒绝。
问:乙的理由能否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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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6-23 11: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成立,并且此处,甲对于乙的债权还未成立,双方仍属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主体,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并非只享有权利,首先其还应先履行义务,所以当他转移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不能只通知乙方,应当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因此本案中,甲方的转移如果得不到乙方的承认的话,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该合同应继续由甲乙双方履行各自义务。退一步讲,如果乙方承认该债权转移,但因为甲方未履行义务,而导致乙方不履行,乙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请求甲方现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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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6-23 11: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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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6-23 11: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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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6-23 11: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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