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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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6-28 10: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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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6-28 10: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应属于刑事性质,因为他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的到的。杀人罪。枪毙,死缓,无期。我认为应枪毙,因为其在杀人后又诈骗受害人妻钱财,性质恶略,虽有自首及退赃,但不能原谅。赵向受害人妻索要钱财属于诈骗钱财,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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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6-28 10: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1非法侵占他人私有财产 2 谋杀 死刑 无期徒刑死缓3属于敲诈行为 性质为犯罪 因为每个人的财产都是私有的不论经过何种手段取得 都属于违法行为4不成立 已经过了自首的时限 而且赵某曾经越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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