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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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6-29 12: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 (一)原告刘庆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庭起诉其子刘军,要求刘军承担赡养义务。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遂决定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由陪审员李明独任审理此案,做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公章。根据该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该案在审理程序上有何问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什么?
2、如果人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案并不是简单的诉讼案件,人民法庭应该怎么处理?
(二)原告甲与乙因拖欠房租一案开庭审理时,被告乙经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合议庭便裁定将其拘传到庭,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乙违反法庭规则,合议庭当庭裁定对其罚款2000元。
问: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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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6-29 12: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在刘军所在的的法院进行管辖,当然他们在一起就另当别论了。其次,陪审员不能独立审理,只能有审判员来担任。再次,不应该盖法庭的公章,应该盖法院的公章。应该成立合议庭,转成普通程序审理。第二个问题:民事案件不应该拘传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合法传唤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违反法庭规则,一般只是训诫,不改正的可以将其逐出法庭,而不是直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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