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另有犯罪行为时,应当怎么做?具体的程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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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6-30 20: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盗窃2500元一案,在人民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除了交代本案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另一起盗窃3000元的犯罪的事实。法院经休庭调查、核实,证明李某另一起盗窃犯罪确实存在。继续开庭后,经审理,一并认定两次盗窃共5500元,法院以盗窃罪数额巨大,判决李某有期徒刑5年。
问:县人民法院的审理程序有何错误,请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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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6-30 20: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1:发现漏罪 建议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检查机关不进行补充侦查的,法院以176判决,该县法院却直接代为侦查。。。2、县法院简单的相加了盗窃数额,直接以5500盗窃定罪。事实上被告人的第二次犯罪是主动交代的属于自首。他们的判罚直接漠视了这个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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