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7年起,每月10号之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不征收滞纳金,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征收标准为按日加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的5‰,应收滞纳金总额不超过养路费补征额。 此外,欠缴3到6个月的,将处以养路费欠额30%处罚,6个月到1年的处以40%处罚,欠缴1年的处以50%处罚,1年到1年半的处以60%处罚,1年半到2年的处以80%处罚,2年以上的处以100%处罚金。 假设你是从2008年1月开始欠缴的养路费,截至今天11月4日,你共欠交养路费110x10=1100元,滞纳金1100/2 x 5‰ x 299天=822.25元,罚款1100x40%=440元。 在11月11日之前,你每晚交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