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陆某因玩忽职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5月2日被监视居住。事隔不久,该地区发生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暂停陆某玩忽职守一案的侦查。直至11月7日,陆某委托的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已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解除对陆某的监视居住,但未向他和所在单位说明。 [思考题]
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处违法。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江湖告急,有哪位大哥知道,帮帮忙!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