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回答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几个问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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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8-12-10 19: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犯罪嫌疑人陆某因玩忽职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5月2日被监视居住。事隔不久,该地区发生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暂停陆某玩忽职守一案的侦查。直至11月7日,陆某委托的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已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解除对陆某的监视居住,但未向他和所在单位说明。 [思考题]
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三处违法。参考《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江湖告急,有哪位大哥知道,帮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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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10 19: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1《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公安机关对陆某的监视居住超过了法定的最长期限了。2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所以,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暂停陆某玩忽职守一案的侦查不合法。3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解除对陆某的监视居住,但未向他和所在单位说明。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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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10 19: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存在问题一:玩忽职守罪属于检察机关侦查,而不属于公安机关侦查!存在问题二:暂停侦查不符合刑诉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存在问题三:解除监视居住必须向他和他所在单位说明!《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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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10 19: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1、在监视居住过程中暂停侦查。2、期满没有即使解除监视居住3、没有即使通知监视居住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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