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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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8-12-18 22: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某于2007年8月20日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8月25日。2008年7月8日,公司发给陈某一份征求意见单,意见单写明:“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将于2008年8月25日期满,今特提前1.5个月征求您意见。现公司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请您慎重考虑,期满后需要续签合同还是不再需要续签合同,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2008年8月25日期满后,人事科将办理终止合同手续。”陈某收到此“征求意见单”后,在2008年7月20日前按时递交了征求意见单,并签注“同意续签合同一年”。2008年8月25日公司以陈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陈某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陈某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认为用人单位因协商不一致终止劳动合同,请求公司支付陈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问:你作为劳动仲裁,应如何处理员工的该项诉求?
请大家帮帮忙啊~~谢谢!越详细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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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18 22: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你公司承诺按照原合同待遇,但合同期限从一年改为了三年,原合同已经发生改变.因此,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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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18 22:5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看劳动合同法网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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