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行政部门法规口的.你这种情况已经不是童养媳的问题了,这涉及到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问题.你们俩是属于三代内拟制血亲关系,按照和的规定,你们是不能结婚的,因为办过正规收养手续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视同为同胞血亲.你们如果要结婚,必须要让年父母到民政部门和户籍管理部门(一般就是指公安局),去解除你父母和你养妹妹的收养关系,也就是解除你养妹妹和你这个家庭的拟制血亲关系,这样,在法律上就可以视同为两个没有血亲关系的家庭了.解除收养关系后,按照法律程序,你们就可以到民政部门申请结婚了.千万要把法律步骤、程序走对,否则你们的婚姻是无效、违法的!建议你们仔细去民政部门咨询,问清楚办理方法.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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