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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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8-12-17 2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师出题,没法了,请教大侠们了!!!谢谢。
甲乙两公司于99年底子薄签订一份价值10万元的“生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1万元,并由甲公司预付乙公司现金5万元,其中3/5具有担保力。合同履行2/5后,乙公司以“转产”为由,不能继续供货,终止了合同关系,造成甲公司实际损失1万元。为此,双方曾多次协商解决未果,甲公司诉到法院。1、问“预付现金”和“担保力”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2乙公司“转产”为由,终止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3本案如何公正审结?一个问一个问分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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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17 2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1、预付现金和担保力条款部分有效,根据双方的约定,这5万元中有三万属于定金,因为预付款是没有担保效力的。而根据定金的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三万元定金中,2万元是合法有效的,剩余的1万和其他2万合计3万元是预付款。2、乙公司行为属于违约,因为未能按约定履行完合同。3、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支付需要再给乙1万元,乙公司承担违约金1万元,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甲损失1万元,合计赔偿6万元,折去甲应支付的1万元,实际需赔偿甲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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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17 21: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解答如下:1、预付现金是有效的,属于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但是“担保力”条款是不能产生效力的。应当说,从文意上来分析双方可能有定金的意思,但是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没有写明“定金”的,该条款不能产生定金的效力,就是写成“订金”“押金”“担保金”都不可以。2、转产来解除合同是不可以的。依据合同法,只能出现法定或者约定条件才能解除合同。转产不属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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