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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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12-19 10: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创作合同。合同规定,2002年10月以前,李某应该交给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是3万元。画家如期讲作品交付,并且领取报酬。2003年,该画店举办了一次大规模画展,把李某得三副作品全部展出,画展获得了巨大得成功。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画店未经他得同意擅自展出他得作品,侵犯了他得著作权。同时,画店又将这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问题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将李某得作品展出,这个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得权利?
问题2画店将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得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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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19 10: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1。画店的展出行为没有侵犯李某权利。《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该法条的意思就是,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随着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其他的著作权则仍归原作者享有。2。该行为的依据就是著作权法中的汇编权。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说,画店对其出版的含有多幅作品的画册是享有著作权的,但在行使时,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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