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的赔偿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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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8-12-30 15: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工龄为3年。合同到期日为2012年。由于经济危机的原因,老总提前一周左右提出合同到今年的12月末解除。我想咨询按照劳动法,企业应该赔偿给个人多少?
我查了一下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我的情况,首先经济补偿金是三个月的。但是有一点不明确,条款中记载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这个月平均工资是基本工资,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这里又提到了赔偿金,它应该和第四十七条中的经济补偿金是两个概念吧?
我的情况是企业提前一周向我通知的劳动合同解除,而且还不是以书面的形式,所以企业应该是违反劳动法法规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的理解是,企业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金3个月的工资+(赔偿金3个月的工资*2倍)=9个月的工资
不知道是否正确,请各位帮忙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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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30 15: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企业属于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切没有提前一周通知劳动者本人,企业应按您本人在企业的服务年限来算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法规定,你有三年工龄,企业应多支付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其次,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想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也就是多一个月工资的两倍,即共六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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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30 15: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的理解是错的应当补偿你的金额为经济补偿为3个月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可以支付一个月工资即可所以你应该得的补偿是4个月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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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30 15: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没有到期,公司解除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应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如你所讲应对你补偿三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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