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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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8-12-22 22: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不幸丢失价值5000元的手表一块,乙拾到后交给公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表进行拍卖,被丙购得。丙取得该表后,又被丁偷去且不久后又遗失。被人拾得后又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丁、丙、甲均到公安机关认领该表,三人争议未果后诉诸人民法院。问:谁有权取得该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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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22 22: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丙按道理说甲的表遗失了,表应该是属于他的,但是这里有个保管的问题,如果失物招领处把启事贴出来,在招领期结束后丁都没有来认领的话,这个就收归集体所有了,就要进行拍卖,这时丁已经失去了对表的所有权! 其次丙是通过合法途径(拍卖)获得该表的,那么表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丙了,表属于丙 再者,丁将表盗走,这个属于非法取得,不是合法转让,所以丁不能取得表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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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22 22: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丙,因为他拍卖所得为合法占有,原所有者甲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丙)丁属于偷窃不具有民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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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22 22: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丙,因为他是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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