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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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12-23 09: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从2007年3月16日就职于南京一家私营企业,职务为驾驶员,月薪1450.该公司从3月份至今(08年12月)尚未与我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和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诞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现想咨询一下,向以上该公司这种行为算不算违法?如果违法,那么该公司应当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又该得到怎样的法律赔偿?
因为从07年3月至今,该公司只是以书面复印工资单形式让本人签名,而工资单一直由老板自己看管,本人该如何得到相应的证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应有的赔偿!
请告知本人,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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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23 09:3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第2个月起向你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2008/2/1起,你每月应当领取双倍的工资)二、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三、用人单位不同意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单位投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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