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海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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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1-2 10: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货船A
航程:上海--香港--新加坡--汉堡
航期:11月1日至12月20日
该船在从香港出发驶往新加坡的途中电力设备突发故障,船长下令使用备用电力设备,驶往吉隆坡港维修。因此造成船期延误,迟到新加坡港,货主要求船方承担延迟交货的责任。
问船方是否可以免责,为什么?
之后货船离开新加坡驶往汉堡,于12月25日到达汉堡。由于船上有一批工艺品蜡烛,本用于圣诞节之前销售,货船的航期延误致使这批工艺品蜡烛错过了圣诞节销售期。收货人以延迟交货致使货物失去良好的商业价值和其本来的用途为由要求船方赔偿损失,问这样的诉求法院会不会支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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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 10: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1.根据海牙规则,由于船方驾驶管理船舶的失误造成货物的损失,可以免责。2.既然可以免责,法院不会支持提出的要求船方赔偿的请求。海商的问题还是专业人员来回答比较好,保证船舶适航是船方在开航前的责任,航行中出现的问题无关船舶适航与否。但是你可以争取在船舶开航前是否适航方面做文章。CAPTAIN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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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 10: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要求船方赔偿是可以的。按照海商法50条,迟延交付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应当赔偿迟延交付带来的经济损失。但是这些损失是有限额的,最高不超过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海商法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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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2 10:56: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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