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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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1-1 14: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不知其父的自行车系借自丙,其父病故后,将该车拿去修理。。。这个为什么不属于无因管理
而这个为什么又属于了,甲错把乙的事务当丙的事务而为管理 。。。。
分别解释一下有什么区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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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 14: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中的 主观要件是: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有“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一文,其中的“为”字即说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务,在意思上是为他人,而不是为自己。这种管理意思,就是在管理人主观上,使管理或者服务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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