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女友能替代乙方行使租约的权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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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1-11 00: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情是这样的,本人将自已的门面于3年前租给了现在的乙方(彭某),每年续签一次,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在此期间乙方对本门面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发生了一定费用。自2008年度续签租赁门面协议后,彭某将门面转让给周某女友(周某自称)。周某又将本门面转租给刘某、王某经营早点。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周某长期外出,多次拖延应该支付的费用(如水、电煤气费、门面租金费)频繁变更联系方式,本人于11月5日开始连续五天发短信通知乙方(彭某)2009年本门面不再续签,乙方即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而彭某的女友周某出面无理取闹,多次向甲方索要7000元转让费,也从未提过续签2009年度门面协议书一事,且12月份水、电、煤气费102.5元还未支付.直到2008年12月31日晚上11:45,甲方通过电话方式,拨打乙方(彭某)电话已停机,其后通知周某(转告乙方)本“本门面即将到期”过了晚上12点钟,甲方将封门,并请乙方于2009年元月5日之前清除所有滞留在门面中的经营物品及生活用品。否则将其按废品处理。而周某杨言要通过法院来告甲方。
咨询:
1、滞留在门面中的经营物品及生活用品是否非要乙方(彭某)到场,乙方的女友周某可否代替?
2、强制执行滞留在门面中的经营物品及生活用品是否非要法院来操作,其它单位如:街派出所能行使吗?
3、乙方的女友周某在调解过程中自称与乙方同居了四、五年正准备办理结婚手续,具有顶替乙方继签的权力,所以不退房。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人据此认定彭某没有死亡,私自将门面转让给周某女友也是转租。
4、租房协议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过期后,周某仍未交钥匙.现在的乙方的乙方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5、停业后门面的损失由谁来负责?
6、起诉,走完整个法律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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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11 00: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1、滞留在门面中的经营物品及生活用品是否非要乙方(彭某)到场,乙方的女友周某可否代替? 如无明确授权,则不能。但是,如果你有明确的证据可以确信,乙方已经以行动表示可以由其女友周某代理,则可以。2、强制执行滞留在门面中的经营物品及生活用品是否非要法院来操作,其它单位如:街派出所能行使吗? 不一定非要法院来操作。派出所如愿意监督你清理,并无不可。你可以邀请工商部门或者居委会等部门来监督。但是这本身并不是派出所的职责。清理上述物品应当妥善保管。3、乙方的女友周某在调解过程中自称与乙方同居了四、五年正准备办理结婚手续,具有顶替乙方继签的权力,所以不退房。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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