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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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1-9 10: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 2001年12月5日中国环球工业公司与德国西斯公司在北京签订一个技术引进合同,西斯公司向环球公司转让车辆紧固件技术,合同约定环球公司向西斯公司支付入门费100万欧元,提成费按照生产出厂销售金额的3%计算,双方关于合同条款以及执行合同的争议提交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2002年2月3日,西斯公司在北京工厂向环球公司交付了全套技术资料,并且派出20名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了安装,并对环球公司的人员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培训。2003年2月,西斯公司认为环球公司提供作为提成费计算基础的出厂销售额仅为实际销售额的60%。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西斯公司在汉堡东区法院对环球公司提起诉讼。
问:(1)环球公司应当采取什么应对措施?
(2)汉堡东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吗?
(3)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吗?
(4)汉堡东区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最为合适。
(5)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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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1-9 10: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感觉像试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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