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公司收到国外客户订单,规定交货期为今年八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L/C,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 1999”。我方于9月10日装船并顺利结汇。经过一个月,客户来电因迟装船的索赔,问:
(1) 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
(2) 这种索赔有无道理?我方可否讨价还价?可考虑用何方法?
(3) 本案中我方应汲取的教训是什么?
1、银行审单只看信用证,不看合同。只要信用证上的条款都单单一致,就可以结汇! 2、他们索赔是合理的。因为你们没有按照合同来交货! 可不可以讨价还价是一个商业手段的问题,没有什么事情是绝对的!从理论上来讲,是可以的,因为信用证申请人是买方,是他们自己没有按照合同条款开出信用证,也是他们自己开成“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 1999”。但是也要注意,买方同时也会责备你们没有认真审核信用证申请书。 3、你们应该汲取的教训是: 一定要认真审核信用证申请书,并在收到信用证副本后确认下!开信用证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合同条款来开信用证!以免产生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