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公司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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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6-5 09: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公司工作,2008年续签了一次合同,续签合同的到期日是2011年。我是与总公司签定的合同, 职位就是职员, 但是一直在分公司工作。现在整个公司开始裁员,据说通知裁员的原则是首先考虑1.合同即将
到期的和岗位因为公司架构变化而没有的。分公司的领导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通知人事裁员的名单。而我的职位由一个岗位被公司裁掉的员工顶了。
1.我看过公司的规章制度, 表面上领导有这样的权限,没有提到必须与员工面谈。但是规章上有一句是说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有相关法律可以证明其做法不符?
2.如果人事直接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解除合同, 我可以得到多少补偿?怎么样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避免损失?
我得到的补偿是3年*月工资还是5年*月工资。根据的是哪个条款?另外, 单位如果坚持就补3个月的,那没有执行的2年合同,单位只要提前1个月通知我,什么补偿也没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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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5 09: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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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5 09: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情况你可以找个律师了解下。他会给你很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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