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0号到2009年6月5号在任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故解雇,进去的时候也没说有试用期.有没有赔偿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09-6-6 00: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1、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你们自2009年4月20号开始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公司无故解雇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主张以下权利:a:要求其支付2009年5月20号到2009年6月5号的双倍工资。b: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该赔偿金相当于依法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2倍,按你的情况即半个月工资的两倍(工作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