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妈2004年9月份生病,因患肝硬化腹水晚期,无法上班.她是单位的会计,而我学的专业也是这个.所以她一时也打不出来移交.单位就让代我妈妈上班.后来,因为单位需要会计,我妈妈又是这种情况.领导考虑到这种实际情况就给我转为了正式职工.但是我妈妈生病这几年来.他一直写报告提出要病假工资.或者生活费.但是领导都不同意.因为那时候病重.妈妈就说算了.但是一拖就好几年.妈妈就重新提出要生活费或者病假工资.但是今年换了个新领导,他就老是说我是抵我妈妈的职的.所以我妈妈不能享有病假工资,或者生活费.但是我这情况我不算抵职吧?抵职也有个手续吧?但是我这没有,我妈妈照样还是职工啊.但是其他的福利单位都不给妈妈享有..请问我这些情况是否能享有这些待遇?在哪条劳动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请大家帮忙..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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