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没收学生手机长期不还违反了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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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6-10 13: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师强制要求签订一份协议,没收后到高考结束归还,途中有任何闪失概不负责是否合法?
请求懂法律的热心人帮下忙,竟可能详细的说明,最好有解决方案!!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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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10 13: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生物品是学生或学生家长用自己的汗水钱买来的,是学生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学生在课堂上或考场上玩弄物品,违犯了课堂或考场的纪律,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和其它学生的正常学习,学校或老师为了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学生的物品作暂时收缴是必要的,在此期间不得使用收缴来的物品,并有义务将收缴的财物妥善的保护好。事后学校或老师应当对违章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收缴的财物完整无损的如数归还给学生或移交学生家长。如果学校或老师有以学生违规为错口,将收缴的财物长期扣押,概不归还,或占为已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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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10 13: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暂时没收是允许的,但要考没收的事由,比如你用它作弊被抓到,那么暂时的收管是可以允许的但后一条是无效条款,也就是说有任何闪失概不负责,物权法里明确规定,风险的承担随占有而转移,物品在保管人处丢失或者毁损,保管人必须负责,他自己的规定大不过法律LSS上的更是胡扯,就算这真的是个合同,也是一个没有平等地位和意愿自由的合同,自始无效,事实上就是强行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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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10 13: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楼的乱七八糟说了一堆屁话!若有签订协议,则学生与老师之间形容保管合同,老师有义务保管手机;但因为是无偿保管,所以,老师除非是故意 或重大过失导致手机损坏的,不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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