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物业法专业人士见解,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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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6-23 16: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0年冬季,天津城市市花园B-1606家中在装修过程中因使用质量劣质的软管,造成热水管崩裂,由于家中暂无人居住,致使软管崩裂多天无人知道,直至其楼下业主反映家中屋顶漏水。由于B-1606所有联系电话均已作废,多次联系不上。多次联系不上。造成楼下B-1506、1406、1306都有不同程度的屋顶漏水,地板被泡等现象。物业公司决定从B-1506房间窗户攀越过去将房门打开,入内维修。一周后业主王某回到家中发现地板被取下来并摆放在一边,家中财物也有丢失。 1.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进入抢修?
2.业主王某应否承担其他业主的损失?
3.物业公司应否承担业主王某的损失?
卓晓华系宝山路499弄26号503室业主,在其房屋装修过程中,将建筑垃圾堆放在26号门口的垃圾箱旁,后经业委会要求做了部分清运。2001年卢志军(1993年出生)在该小区玩球时,不慎跌倒在建筑垃圾旁的玻璃鱼缸上,卢志军被玻璃鱼缸割断股动静脉,被送医院后不治身亡。
问:谁应当承担卢志军死亡的因伤死亡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什么?
陈光入住华盛酒店,在酒店保安的指挥下,将车停在酒店门口的泊车位上。3小时后,该车丢失。经过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泊车位上没有查到撬、扎痕迹,酒店的监控器记录显示:该车被一人开走,但是具体开车人无法看清。
问:华盛酒店应否对陈光的车丢失承担责任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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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23 16: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公司无权擅自进入业主家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业主家中,应事先告知并得到允许。在未能联系到的前提下,特殊情况可以在业委会或居委会的陪同下,处理紧急事件。房屋漏水是由于王某选用不合格管材造成的,因此此损失应由其负责。物业公司因未通知王某并没有在业委会或居委会陪同下进行,因此应对家中丢失物品承担部分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其未盗窃其物品或物品未丢失,则可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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