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的标准是这吗?是否改了,陈老师够得上故意伤害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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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6-11 22: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且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部门案件,分别且有下述各种情形:
(二)伤害案
故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陈某是福安市老区中学生管教师,负责学生管理安全保卫工作。2005年1月18日中午,阮浩奇、陈XX、张XX三个初三男生违反“非寄宿生不得进入寄宿生宿舍,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校规,闯进女生504宿舍。
女寄宿生吴XX发现有男青年进入女生宿舍,就向值班的陈老师报告。陈老师为尽职责,为女生安全负责,就前往巡查,还打电话叫来生管同事廖老师协助查找。。在女生504宿舍发现阮浩奇、陈XX、张XX分别躲在女生上层床铺,从头到脚蒙着棉被。询陈老师问:“你是什么人?来女生宿舍干什么?”拉他前衣领,要他下床。阮浩奇一急,右手甩上来,使陈老师摔到后面下床,头碰到上层床沿。陈老师见阮浩奇不下床,上前用右手抓住阮浩奇的前衣领,左手抓住他后背衣服抱他下床站地上。以后阮浩奇自己蹲坐在地上。陈老师用脚踢他右屁股、右大腿一下,要他离开女生宿舍。阮浩奇站起来,又坐到女生床上,摸着手臂哭。有个女生说:“他的手有问题”。陈老师就送阮浩奇去治疗。经医生拍片后诊断:阮浩奇左尺桡骨中段双骨折,并成角。法医鉴定为轻伤。10月11日,检察院公诉科刘小龙已经发现该案卷中存在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证据。这起案件陈老师够得上故意伤害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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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11 22: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在于阮浩奇受伤部位在左尺桡骨中段即左前臂,但由上可见陈老师并未实施攻击阮浩奇该部位的行为。也就是说陈老师的行为与阮浩奇所受伤害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此公诉机关认为本案实施不清证据不足是正确的。仅凭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老师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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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11 22: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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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11 22: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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