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于去年5月份和人发生口角动手,结果把人打伤.当时公安机关处理是劳动教养一年.今年4月份回来后一直无事,今年10月底的时候当时办案的派出所打电话通知我朋友去派出所,说是被打的人做了伤残鉴定出来了,是轻伤.现在让我朋友去派出所签认可意见.
请问这个案子是否已经结案?因为当事人已经被处理过,而且现在都已经回来了.现在又拿出这个伤残鉴定是什么意思?是不是还要追究我朋友的刑事责任?同一案件这样处理,办案机关是否违规操作?
那也就是说此案的刑事责任应该不会再追究了吗?
那被打一方现在才做出的伤残鉴定有用吗?都过去一年多了,怎么能说明是当时所伤?一般伤残鉴定多久能做好?有无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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