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经济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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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11-19 14: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邓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1年11月,邓某以本市百货公司的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邓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得知此事后,认为邓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邓某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邓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邓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同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邓某曾于1999年12月决议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问题:
1.邓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邓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邓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此处理?
5.邓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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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1-19 14: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1.邓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合法。邓某虽然有竟业禁止的义务,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有,邓某有竟业禁止的义务。3.对邓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电器商场不能主张邓某与五金公司的合同无效。4.对邓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此处理? 需经股东大会决议。5.邓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必须经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意才有效。以上回答全是瞎扯,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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