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该何时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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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0 | 2021-1-8 01: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是一桩藐视法律,鄙弃道理,颠倒黑白,助纣为虐的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初147号为了制造冤假错案故意缺漏当事人2016年10月21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10月27日当事人按法制办要求即刻写的《补正复议申请书》。将10月21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分为2份,其请求事项分成两份,事实与理由相同,没有本质区别。港闸区教育局2016年11月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现转述答复书后面的一段文字附:《南通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通人社【2010】6号);《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社【2009】29号)因我局并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具体行政行为,故并不存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证据或法律依据。上述两份文件,供复议机关参考学校岗位设置程序的规定。注这份答复书是港闸区政府提供的法庭证据。12月23日当事人收到港闸政复延【2016】4号,原因“本机关认为,该两案情况复杂延期”。2017年1月19日作出港闸政复驳【2017】1号、港闸政复决【2017】2号。1号驳回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南通市港闸区教育局不依照法律法规剥夺申请人中级岗位九级晋升八级的工资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号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2号决里港闸区政府费尽心机添加了“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八个字就改变了案情性质。2017年2月8日港闸区教育局不按当事人2016年9月29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根据港闸政复决【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要求作出敷衍了事的书面答复,依旧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无新的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再次申请复议: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依旧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2、请求审查港闸教【2012】137号文及《关于教育系统人员分流的实施办法》的合法性。3、赔偿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港闸政复决【2017】14号撤销被申请人2017年2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重新答复,对于第2条不属于复议范围,第3条不予支持。当事人面对隔靴搔痒的行政复议起诉至南通市中级法院,法官完全违背了《法官行为规范》,又缺漏当庭提交的且被告无异议的《当事人陈述》,漠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把港闸政复决【2017】2号改变当事人请求的虚假复议,写成当事人的复议请求,改变案子的性质以假乱真。对于请求2的审查与3的赔偿法官成了立法者。2017年11月1日收到行初147号判决书,11月2日按要求缴了上诉费、上诉状,11月30日立案(2017)苏行终1752号,留了主审法官的联系方式025-83785871,2018年1月16日收到高院寄来的藐视法律,鄙弃道理的答辩状。2月26日不知主审张法官为何听到何时开庭结案就挂机了,从此再也不接电话了。恳求法制之剑在此案中发生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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