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可以成为破产清算组成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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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3-9 03: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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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9 03: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规定,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第四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第四十九条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纵横法律网-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贵铸律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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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9 03:2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是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兼任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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