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解除劳工合同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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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3-9 1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本人所在公司即将出卖厂房及设备,要解除劳动合同,想知道之前工作中每个月超过法定工作日的部分可否要求补偿,如果可以,按照怎样的标准补偿?2.本人属于高温作业,但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发放高温费,现在可否要求其补上?3.公司从1999年开始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由于宣传不到位,造成绝大部分员工退保,到2004年又开始缴纳。那么1999年到2004年间的保险费用可否要求单位补齐?4.公司于2011年12月与本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如若解除,有什么补偿?麻烦各位解答~~坐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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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9 1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1、可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日常加班按员工标准工资的150%、休息日按员工标准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按员工标准工资的300%计算。2、可要求补发高温费。3、1999至2004年间的社保费用可要求单位补齐,但个人缴费部分需员工自行承担。4、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均工资为基数,每满一年本企业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满半年但不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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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9 10: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办理。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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