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开庭审理中 只有一名审判长和一名书记员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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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3-9 10: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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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9 10: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有一名审判长和一名书记员是法院审理中的简易程序,是合法的。简易程序是案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理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请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应该承担责任,谁享有权利的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中的是非,责任和权利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告可用口头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以用简单方式(如口头通知)随时传唤当事人、见证人。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另外,法院审理中有三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的是普通程序。通程序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追问审判长在庭上说出不利于一方的主观意见是否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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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9 10: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审判长说了什么,一般来讲,审判长在庭上说出自己的意见,可能是法律规定的“释明权”吧!释明权在现代民事诉讼法理论上的含义较为广泛,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主张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和陈述,或者他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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