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事项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请求,但可以对数额做出具体变更,包括扩大当事人的权益。对于你说的,如果你在仲裁申请书中分别列明,裁决书也应该分别列明,但提醒的是,很多仲裁员的素质不高,不懂民诉法以及相关理论知识。如果在裁决书中没有列明,建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更改。另外,如果双方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必须全部审查,不需要重新对仲裁裁决结果和程序进行审查了。如果公司申请撤销,那必须是终局裁决,到当地中院申请。追问现在让仲裁委员会更改也不可能.....我看了裁决书和庭审笔录,在裁决结果上面有个核实情况写明了各项费用,最后总额,裁决时是合并写在一起,这样的话还是会影响最后的裁决吗?另外,公司提交给法院的裁决书故意没有复印完整,我的法定假日请求是第2项,平时和双休加班是第5项,由于第5项在第2页,所以公司把裁决书第2页上面一段没有复印进去,这是否意味着公司是故意想拖时间而搞出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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