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协议对方违约多久后我可以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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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11-17 20: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图书馆的负责人,去年,我以图书馆的名义与一业主与签定协议,开办电子阅览室,图书馆提供房屋及相关场地(每年交纳一次房屋管理费),其它投入由对方出,对方使用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这个牌子五年(一次性向图书馆交纳使用费),协议签订后,对方交了五年“文化共享工程”牌子使用费及一年的场地管理费(实质就是房租),但是,对方却一直没有入场,一年的场地管理费(房租)2008年12月31日到期,但现在,对方说他不来投资开办电子阅览室了,针对这一情况,我想向懂法律的朋友请教如下问题。
1、对方是否可以在不通过我同意的情况下转租(协议未写明是否可转租)?
2、如果对方一直不来投入,我什么时候可以收回房屋和“文化共享工程”的牌子?
3、如果对方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不来交场地管理费(即房租),图书馆是否要承担对方损失?如果要承担,要承担多大的损失?
QQ:16838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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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1-17 20:25:36 | 显示全部楼层
1、对方是否可以在不通过我同意的情况下转租(协议未写明是否可转租)? 不可以。在出租人未同意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转租。 2、如果对方一直不来投入,我什么时候可以收回房屋和“文化共享工程”的牌子? 如果你们约定对方有义务宣传文化共享工程,那么你现在就可以收回房屋,如果没有约定对方必须推广这个牌子,那么从合同上看,这个应该是对方的权利,而非义务,所以你不能以此为由收回房屋。 3、如果对方2008年12月31日以前不来交场地管理费(即房租),图书馆是否要承担对方损失? 不用赔偿对方损失。是对方解除合同的,对方违约了,图书馆是守约方,当然不用赔偿损失。现在对方已经说“不来开办阅览室”,如果图书馆也同意,或者没有拒绝,则表明合同已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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