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七条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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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3-19 12: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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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3-19 12: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条主要是规避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责任。也就是说,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充当一个中间者的角色,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相关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内容,但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也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提供相反证明(反通知),证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移除的相关内容不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如果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这一移除一恢复的过程中,不承担恢复的行政法律责任,即不论该恢复后相关内容是否还是不是侵犯著作权人的权利的行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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