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后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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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7-7 14: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实行,不知道针对2008年后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应该订在几年才合适呢?因为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08年后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应该为无固定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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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7 14: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可定在三到五年,以第一次两年来算,两次合同加起来此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五年以上了,这样的员工只有两种情况:
1.真正对公司有感情,愿意为公司努力的.这样的员工值得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老油条混日子的.五年足够看透这个人了.合同到了就不再续约好了.
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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