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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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9-6-26 17: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甲是在校学生16周岁时,曾作为乙(成年人切精神正常)委托代理人与某商场牵过一份买卖照相机的合同,甲17岁零11个月时,曾与丙牵过一份买卖合同,内容是:甲用1万元购买丙所卖的一套音响,甲的父母对此未作任何表示。
问:1.甲与乙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与商场签定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与丙订立合同一个月后对该合同效力的确认权属于甲还是其父母?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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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6-26 17: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1、甲在民事上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符合其心智年龄的民事活动。对于代理行为,我们可以判断16岁的少年完全具备购买相机的民事能力,同时,由乙委托,甲应当以乙的名义从事交易,因此,代理乙的购买行为是有效地,代理行为本身也是有效的;2、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自主型行为,即花费1万元购买音响的行为,应属于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因此与商场的买卖合同应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甲的父母追认后方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如果其父母知悉该情况而不作反对表示,则应视为默示同意,那么我判断合同属于有效合同;3、确认合同效力的行为人应该是甲的父母,但就事实而言,我们如果理解为其父母作默示同意,则不存在追认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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