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和一家企业签了合约,可对方盖的公章是以前的老公章,并且该企业在与他签约前就已经有新公章了,且老公章是刻了地名的,而新公章是没刻地名的;且工商执照上的名称也是没地名的!同时他们填写的工商注册号又是新执照上的号码,即与新公章是一致的!?合同上盖的公章却是以前的老公章
与他签合同的是该企业的总经理,但不是法人代表;
这样的合约有法律效力吗?难道新老公章都可以同时用吗?想请教大家?回答理想后再加送高分100感谢!!!
不交公积金、社保之类的;这个不会,因为合约上已经注明该企业每月固定给多少金额给他用于五金,且每月都给了!?
更不知他们到底有何用意了?
也许是为了年终业绩大奖不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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