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第八条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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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7-19 10: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条是对当事人自认的规定。自认是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自认有如下特征:(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自认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诉讼外的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2)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3)自认须是明确表示的;(4)自认须有合法性。诉讼中的自认有如下效力:(1)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本条第二款是讲拟制的自认,又称默示自认,指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的默认。默示自认与自认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默示自认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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