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房产开发公司违背什么法律条款,具体表现为什么法中的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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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12-14 18: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4月5日,原告从A房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价值60万元的房屋,该房屋坐落在XX花园小区,3号楼3单元3楼,面积为100平方米,并取得了该房屋的钥匙,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由于原告有2008年4月15日出国,临行前将房屋的钥匙交给了A房产开发公司的下属M工作处保管。但M工作处却于2008年5月20日将该房屋出卖给C,并且双方已签订合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当原告回国后发现房屋已被C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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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12-14 18: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知道你们签定的是什么合同,是否在房管部门备案,合同中是怎么规定的具体事项。可持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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