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爷爷把他的房子以买卖的名义更名给他的二女儿,还能把房子用法律的手段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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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7-8 21: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爷爷今年74岁,01年被二女儿夫妇接到他们的地方家中,帮他们看房子种园子。他们在楼房住,说给我爷爷养老,在此期间,他们要走了我爷爷的工资卡,说是“保管”。骗走爷爷三万块钱,并告知爷爷这笔钱买基金了,其实就是自己存起来了。后以养老为条件,让爷爷把房子更名为二女婿名下,并不准其他子女知道,还称不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但买卖名义并没有支付任何钱款给爷爷。没有收条。后他们将老人赶回老人自己家中,不闻不问。爷爷生活不便,将大女儿夫妇接来照顾自己,但二女儿夫妇又来滋事,状告大女儿,让他们搬走。爷爷小肠换气,需要做手术,二女儿还不给拿钱。还将昂老人的工资卡取走4600元。无奈,爷爷吧二女儿告上法庭,要回了3万块钱和工资卡。但是爷爷想要回房子,以买卖的形式上告,法官建议用赠与的形式告,只好撤诉。后又以赠与的形式告,法官有建议用买卖的形式告。法院说没有证据。以上所说都是事实,邻居都能出庭作证,爷爷要怎么做才能把房子要回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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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8 21: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你爷爷的房子是不是已经办理的过户手续了?如果过户手续还没办的话所有权还是你爷爷的。其次,以买卖告还是赠与告其实都可以啊。如果是用买卖的形式告,根据我国合同法,买卖必须支付对价,也就是说如果是买卖的名义,必须支付与房屋相当的价格才行。从你的说法来看,似乎更能证明二女儿没有付过钱,那么这个买卖合同就是二女儿违约了。如果要说赠与的话,二女儿以养老为条件要求老人将房屋过户到二女婿名下,就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合同法一百九二条也规定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其中有两条符合爷爷的情况: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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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8 21: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你的说法,你的爷爷是以买卖形式更名的房子,但是同时附带了一个赡养老人的条件,但是并没有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所以,1.你现在首先要弄到证据,来证明他们并没有付款给你爷爷,如小型录音机,DV等2.等有了证据,还可以起诉他,没有履行买卖合同,不赡养老人,要求支付其在这几年老人的赡养费,医药费,3.如果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必须要签订合同,以及房屋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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