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界“打眼”的规则是否违背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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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9-7-12 15: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人有称是“明清时代的红木家具组合”要卖,出价80万,最后成交价格55万。我们签了买卖协议,我首付了17万作为押金。买回家后没想到经过专家认定是赝品。我要求退货,可是对方却说只要签了协议后就谁都不能反悔了,并且反咬说是我(找人)仿造了赝品并请专家鉴定才出了这样的结果,还把我告上法庭说要继续履行协议,把后面的38万交完。法院最后支持了他。那么请问:
1、收藏界“打眼”的规则是否违背法律精神?(协议上写名了他的家具是明清红木家具)
2、他反咬我仿造赝品后请专家鉴定,那么这个举证责任难道不是应该由他(原告)履行吗?就像现在这样他拿不出证据,法院最后怎么还能支持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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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2 15: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纸面协议或录音等交易证据,很难形成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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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2 15: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违背法律精神。古董收藏界的打眼规则算是行业惯例,法律对此也表示尊重。其中常有欺诈的存在,但是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关于赝品的举证责任在你,需要你用证据来证明。就好比说,我把你告了说你欠了我钱,是不是得我来证明呢?你说他造假是不是得你来证明?你现在的问题是没能证明专家鉴定的是他卖给你的那套。所以法院才没有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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