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时被别人故意打伤
吃饭时被5个陌生人围堵,因为本人高度近视,眼镜掉了,没有看清是谁动手打的,经鉴定为轻微伤,这个事怎么来定性啊,属于什么案件?
已经报案,公安机关侦询五个嫌疑人,只有一人承认动手打的人
公安机关未进行调解,也为征询本人意见,就作出行政处罚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这样的处罚是最重的吗?处罚时还要不要考虑他有无前科?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应该通知受害人吗?还是只等作出决定书后给受害人一份复印件就行?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要怎样索取自己的损失
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双方,公安机关是否应先以调解主,有没有什么法规规定可以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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