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判天顺公司不能与合作伙伴解散一个合作公司,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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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2-1 07: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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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2-1 07: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九项规定,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br/>如果天顺公司占的股权达到了三分之二,应该可以的。<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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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2-1 07:4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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