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达人帮助:财产保险赔付中如何确定标的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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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9-7-19 17: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一家酒厂,年前在中华联合进行了财产保险,投保时企业刚建成,没有进行销售,在保险单上对货物的投保额进行了明确标的物形式如下
在保险单其中一项上注明:存货 保险额:**万
同时在一份附件中对存货明细中清单进行了描述:
a酒60元/瓶
库存1000瓶*60=6000元
b酒180元/箱 库存2000箱*180=36000元
……
前几天发生火灾,仓库货物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在出保的时候说货物赔付要按照市价进行赔付,但并未给出相关法律证明。货物的种类与数量按照附近清单进行核准,不在清单内的货物不予赔偿,超过清单内注明数量的部分不予赔偿。
本厂在年前已经发生过一次火灾理赔,而且在同一保单内,当时的赔付是按照附件清单价格进行赔付,同时品种与数量也是按照附近清单进行核定。
我现在想问一下各位保险达人,本次事故货物单价的确定是按照投保时附件清单列明的:a酒60,b酒180元,……呢还是要按照市价。
个人想法如果按照市价(市价不能大于投报价),也就是不参考货物投报价,那么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也不应该参考附近清单,而是应该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量和种类,以不超过投保时存货的总值**万未限额,不知道对不对。
我看见《保险法规定》: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不知道我们是否属于上述情况。
现在企业经营面临很大困难,希望各位达人能够给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也麻烦请给出相关依据。
因为市价是随时波动的,我们是个体企业,开业半年多的时间,对于仓库存储进出等的记录都还是比较准确的,但是销售帐目比较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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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9 17: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既然在承保的时候约定了货物的价值,那么赔付的时候应当按照约定价值赔付,像这种列明细的保单,对明细外的项目是不做赔付的然后,你投保的时候既然做了明细投保,那么每一项的最大尝损额就是你当时约定的最终价值例如a酒最多赔你6000 b酒最多赔36000你说年前发生过一次火灾,而且是同一保单期间,如果你没追加保费,那么现在的最大赔付额就=保单约定-上次赔付金额连续出险,保险公司一般会比较谨慎,考虑到道德风险问题,这次的赔付可能会拖很久 ,你要有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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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9 17: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帐面余额法。对于流动资产如存货等,以最近12个月帐面任意一个月的余额作为保险金额。但出险时以实际当月的货物数量和价格来核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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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9-7-19 17: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1,向其他保险公司的专业保险代理人咨询,2-3家财产保险公司,对比理解;再加上自己对保险法的认识,应该大差不差了,最后可以向保监会或当地保险协会核实,应该可以得到满意的答复.最后与投保的公司交涉,有律师协助可能会好一些.2,我做寿险,产险不是很清楚.3,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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