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租用出租汽车做案,司机不知情,该出租车是否属于做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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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6 | 2005-8-15 14: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属于做案工具。该司机也不属于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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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5-8-15 14: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看司机知道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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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5-8-15 14: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案工具司机也不应该属于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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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5-8-15 14: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作案工具,但司出租车司机可不是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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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5-8-15 14: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上对于“共同犯罪”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必须满足共同故意(过失不能成为共同犯罪)、故意互知、故意指向同一对象的条件。相应的,有故意、有过失不是共同犯罪(这是过失竞合);B不知道A的故意不是共同犯罪;A去偷B去抢不是共同犯罪;A去偷甲,B去偷乙也不是共同犯罪。在这个案子里,司机明显不具备这些条件,因而不是同伙,车子也不属于作案工具。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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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5-8-15 14: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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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5-8-15 14: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会被判为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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