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劳动法的请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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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8-2 16: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2002年开始任职于东莞某公司,工作地点为东莞常平镇,到时该公司在河源也有公司,主要是作为生产基地,我们一直都在常平上班。

2007年左右东莞公司更名为河源公司东莞分公司,2007年7月份我们更换了河源的厂牌,并且我同河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注明是河源市。 2008年7月份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工作地点注明还是河源市,但是合同有一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地点及工作单位和实行易岗易薪。 签订这两次合同前后,我一直在东莞常平上班,每年七八月份偶尔回河源公司一二次,最长一次有三个星期。

2010年12月份常平分公司搬迁到常平另外的地点,因工作需要我们的工作地点又搬迁到东莞长安镇。 现在我的劳动合同是三年快期满了,2011年11月月底到期。

现在因为在东莞的工作量减少,公司现在要求我必须回河源公司上班,因为这将近9年时间一直在东莞上班生活,请问我可以拒绝回河源公司上班吗?现有的劳动法对工作地点有没有特别的说明?还有如果今年11月份(工作刚好满9年)合同到期后,河源公司再继续要求和我签订合同,且注明工作地点必须是河源市,我可以拒签吗?这中间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朋友给以解答,本人不甚感激,分数不多了,实在对不起了
现在公司要求我立即回河源公司上班,而且以后是长期性质的。我现在如果拒绝了公司的这个要求,公司因此而开除我,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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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 16: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1、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不能因为“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地点及工作单位和实行易岗易薪。”这款而随便更改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该条款无效。2、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导致你上班不便,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你有权不签订,合同到期终止,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算,给付4个月工资。3、不过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条件,这个可能存在争议。所以你需要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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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 16: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你向公司提出的拒签,可能会导致你因为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解除,我个人认为你现在应该去找单位协商,看能不能换一下,如果你不能胜任调整后的岗位,公司可以与你解决劳动合同,但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企业提出的解除,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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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 16: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应当明确,所以“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地点及工作单位和实行易岗易薪。”不合法。可以拒绝续签合同,同时可以请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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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2 16: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合同上有规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地点及工作单位和实行易岗易薪,所以你需要听从公司安排。到期后续签合同规定于原合同没有改变的,你拒绝续签是不能要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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