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件请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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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8-5 17: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大的网友朋友,你们好:
我有件民事事件想请教:朱某与蔡某有三个女儿: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大女儿与其丈夫于十几年前生第二胎,当时按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大女儿与其丈夫两人罚款3万。经村支部商量,大女儿与二女儿,三女儿签订合同,内容如下:大女儿的丈夫以招女婿的身份,赡养二老朱某与蔡某终生及承担百年后世费用。经村委会盖章签字,并经计划生育指导站的批示,大女儿与其丈夫方才免去罚款。
朱某一直帮助大女儿干活,寒冬腊月的看鱼塘,直至病故。现只剩蔡某一人,因其是哑巴,大字不识,钞票不认,有时不讲理,生活能自理。于是,大女儿将蔡亚头作为原告,立起诉状告其三个女儿。要求三个女儿赡养,三人平分赡养费并承担朱某的丧葬费用。但二女儿,三女儿要求分赡养费的担1/3,大女儿分担2/3,不同意承担丧葬费用。蔡某的劳保和残疾人抚恤金全部被大女儿收管,朱某与蔡某的田地被大女儿占有。现二女儿,三女儿要求归入蔡某账户,且必须朱某与蔡某的田地交出,并将折算的费用纳入蔡某账户,账户由蔡某保管。大女儿不同意,还是以蔡某的名义,将其作为原告上诉,要求三女儿平分赡养费用,并要求蔡某(未经三女儿商量)同其生活,并将费用交于她。
此事经过市人民法院处理,当初因没有合同及大女儿的与村支部签订的赡养合同,法院判定三女儿各承当1/3。
现已找到相关文件,合同,可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无视相关证据,维持原判。
试问:经村委会盖章签字的合同,计划生育指导站盖章签字的批示难道不能作为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违规?
如何才能使得二女儿,三女儿的权力和要求得到满足?

恳请广大网友帮忙,平息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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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5 17:2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女儿将蔡某作为原告,立起诉状告其三个女儿。要求三个女儿赡养,三人平分赡养费并承担朱某的丧葬费用。"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平时父母与哪个子女生活。因此,赡养费和丧葬费三个女儿都应各担1/3。“经村委会盖章签字的合同,计划生育指导站盖章签字的批示难道不能作为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本案证据,因合同、批示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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