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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8-4 21: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述:

山东恒山建筑公司于2007年给山东大洋开发公司施工商品房工程,面积3万平米,按时完工。双方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50%按进度现金结账,方式为转账。余款恒山公司有权以优惠价格出售本楼门市房”。

合同履行中, 恒山建筑公司共出售6户门市房,价款1500万左右。恒山建筑公司出售的6户门市房是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户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户办理产权时,大洋开发公司对用户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认可,理由是:“恒山建筑公司无权出售此房产,虽说施工合同约定恒山公司有权售房,但没得到大洋公司的授权与确认”。由此便到法院解决。
请问:1、恒山建筑公司与购房户的销售合同是否生效?

2、购房户需要退款是,应由恒山退还是大洋退?
忘法律人士百忙之中给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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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8-4 21: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先来看合同。合同中约定“余款恒山公司有权以优惠价格出售本楼门市房”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恒山只是建筑公司,并不是产权的所有人,属于无权处分。即使退一步说,该约定不明,依据习惯判断,一般的施工合同最多是说余款不足可以以所建房屋抵债,这也要有所有权的转移以后恒山才有权利处分财产。
所以:1、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大洋公司追认合同有效,那么销售合同成立,但是根据案情看大洋公司肯定不会追认,所以该销售合同自始无效。
2、不论是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还是依据侵权的过错原则,都是恒山违反了合同义务和侵犯了购房者的权利,所以购房者只能要求恒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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