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世凯当年与日本人签的21条都是什么内容?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3-9-8 06: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知道
分享到:
2013-09-07 13:09网友采纳热心网友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评论| 按默认排序| 其他2条回答 2013-09-07 13:06热心网友 1914年夏天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由于欧洲列强陷于大战,无暇顾及东方,这为日本在中国进行扩张提供了绝好的机会。8月23日,日本对德宣战,派兵在山东龙口登陆。3个月后,日本控制了青岛原德国租借地以及胶济铁路全线。1915年1月7日,中国政府照会日本方面,要求撤走日军,但遭到拒绝。 日本一方面出兵中国山东,另一方面加紧制定全面的对华要求。外务大臣加藤指示外务部把包括军部在内的各方面的要求综合到一起,最后归纳为5号21条。 1915年1月18日下午,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前往怀仁堂把日本对中国的21条要求递交给袁世凯,并且逐一加以说明。他还说:“今次如能承允所提条件,则可证明日华亲善,日本政府对袁总统亦可遇事相助。”最后他要求对此事严守秘密。袁世凯表示在详细考虑之后由外交部给予答复。 日本提出的5号21条要求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号关于山东问题四条:日本拟向德国协定取得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力利益;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中国从速自动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等。 第二号关于日本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的七条: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99年;日本臣民可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地区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可获得该地区的开矿权等。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二条:俟将来机会相当,将该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所有属于该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条: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所有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须将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等。 当天晚上,袁世凯召集外交部总长等人商议对策。经过几天的会议商讨,决定在不碍及主权的情况下可以满足日本的一些要求。中日谈判开始以后,日本方面态度极为强硬,“必欲达到目的而后可”。为了争取外界及舆论支持,袁世凯政府向英美外交官和报界透露了日本的部分要求。 消息传出后,中国的人民大众非常愤慨。纷纷集会、演讲、建立反日爱国团体、抵制日货,并通电全国,全国各地掀起了各种各样的爱国活动,谴责日本试图灭亡中国的侵略行径,坚决要求政府拒绝日本的无理要求。中国人民强烈的愤慨和反抗,使21条不能完全付诸实行,实际上宣告无效 评论| 2013-09-07 13:13热心网友 历史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5年,日本向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权益。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向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1至4月,袁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要求中的部份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覆。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十一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五月九日被全国教育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条约内容 条约共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关于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特权,共四款: 日本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力利益让与等项处分,中国政府概行承认。 凡山东省内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以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借与他国。 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中国政府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 第二号,关于“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共七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日本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营造商工业应用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须要土地之租借权和所有权。 日本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 中国政府允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臣民。 中国政府如准许他国在南满洲及东部蒙古建造铁路或以该地区课税作抵押他国借款时,应先经日本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限。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共二款: 俟将来机会相当,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未经日本政府之同意,所有该公司一切权力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 关于“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一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该条袁世凯未直接同意,由段祺瑞执政时通过)。 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内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全面筹画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日中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之铁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铁路之建筑权,许与日本国。 福建省内筹办铁路、开矿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时,先向日本协商。 允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评论 有部分人将接受二十一条的责任归咎于袁世凯,指他意欲复辟帝制,为求得日本的支持,借助出卖国家主权换取日本的支持。 但亦有人根据当年的档案及当时人的日记,指出袁世凯是在日本宣战的压力下,力争至最后一刻方才被迫接受二十一条的部份条款。至于日本以支持袁复辟作为报酬,亦缺乏证据支持。特别是当时袁世凯最大的政敌正是二次革命后以日本为基地进行反袁的孙中山。孙一路都大力鼓吹日本制裁袁世凯。袁世凯至死前,仍称自己的去世将为“日人除一大患”。 后续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一次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 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评论| 其他类似问题 2013-04-052011-10-182006-08-3027 2006-12-203 2010-01-055等待您来回答 0回答1回答 56回答 7回答 900回答 0回答1回答 9回答 180 邮箱登录 手机登录
帐号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 记住我的登录状态
还没有百度账号? 12 精彩知识在知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3-9-8 06: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 2013Baidu|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