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第四章档案的借调与查阅规定:第十一条公证机关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设公证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在限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二条本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后,可以借阅公证档案。第十三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公证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公证档案的,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具正式查卷函件,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交点清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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